《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发布,鼓励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

11月30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正式发布《条例全文》
《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山西省在垃圾管理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和推广。条例聚焦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着眼于资源化利用,提出了城乡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总体要求,对减量化和资源化作出了具体规定,规范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及有关部门职责,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多途径回收方式等作出规定,支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促进全省城乡垃圾管理水平提升。
其中,《条例》的第四节: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中第二十九、第三十一、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三条,明确要求省内禁止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条例原文如下:
第四节 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
第三十一条本省依法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实行名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限制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禁止、限制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材料和产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
对生产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替代品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邮政、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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